
三、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
(一)配额预分配
2026年4月10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。2026年6月30日前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。
(二)配额核定与分配
2026年9月20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5年度核查结果,按照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核定2025年度发电、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,并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,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。9月30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、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。
(三)配额清缴
2026年12月31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、钢铁、水泥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。
(一)确定其他重点行业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范围
石化、化工、建材(平板玻璃)、有色(铜冶炼)、造纸、民航,以及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、水泥行业企业中,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.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(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)的单位(其他重点行业及代码见附件4),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范围,各地组织对此类企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实。
(二)石化、化工、建材(平板玻璃)、有色(铜冶炼)、造纸、民航行业企业管理要求
2026年3月31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石化、化工、建材(平板玻璃)、有色(铜冶炼)、造纸、民航行业企业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(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见附件5)。
2026年12月31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(试行)》要求,完成对上述企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的核实工作,有关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(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)。
(三)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钢铁、水泥行业企业管理要求
2026年3月31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.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,但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、水泥行业企业,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,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。
2026年7月31日前,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,完成对上述企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的核实工作,有关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。

